政策法规依据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取得相关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应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准入条件。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资质示例
《营业执照》:
《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