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依据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资质示例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需为机关)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