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场规范稳定运行。
运营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并予以公告,同时向证监会备案。
本通知印发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运营机构的,不再设立;尚未设立运营机构的,可设立一家;已设立两家及以上运营机构的,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推动整合为一家,证监会要予以指导督促。
资质示例
《批准成立股权交易市场相关文件》: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