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诊疗许可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