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依据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试行)》
第四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出具证明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证明文件应当明确许可的地域范围和有效期限,并标明具体的服务环节。
资质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