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依据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网络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表
资质示例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食药监局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