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如你的小程序实际从事新闻、出版、教育、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业务,须在备案前获得有关主管审核同意的文件,并在备案时提供对应的审批文件;如不能提供,则备案会被驳回。
# 前置审批类别及审批部门
前置审批项目 | 对应资质(参考) | 办理部门(参考) |
---|---|---|
出版 | 【游戏】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国家新闻出版署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
【网络出版】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 网络视听节目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
药品和医疗器械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文化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新闻 | 《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证》 | 省级及以上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网络预约车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校外培训 | 教育部门允许开展校外培训的审批文件 | 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
宗教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互联网金融 | 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许可文件 | 所在地金融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 证监会 |
# 1、出版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证件示例:
# 2、广播电影电视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其中,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证件示例:
# 3、药品和医疗器械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APP、小程序等),应当在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证件示例:
# 4、文化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修订)规定,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证件示例:
# 5、新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证件示例:
# 6、网络预约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证件示例:
# 7、校外培训
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校外培训的单位,在履行备案手续是需提供备案所在地教育部门提供的前置审批文件。(校外培训相关政策,可咨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 8、宗教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证件示例:
# 9、金融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所在地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
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以上内容供参考,具体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情况为准)